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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盛行于英美国家用于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原告向某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被告认为他在该国得不到公正对待,可以该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止诉讼。而受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由其受理该案件或者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更为方便和公正,于是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放弃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制度。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院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该原则的灵活性太大,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有许多不足之处。目前学术界对该原则褒贬不一,对其存废争议颇大。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其发展脉络作一较为全面的探究,对其内涵和功能的考察及其利弊的分析找到其实质所在,展开对其衡量标准的讨论,提出具体的实施程序,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裨益。全文大约三万五千字,共分为三个部分,其思路和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部分:本部分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和发展。由于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一项制度,因此重点论述了该原则在英联邦国家和美国的发展历史。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苏格兰的产生,利用有代表性的Spiliada案介绍了英国由“纠缠性和迫害性”标准向“更适当法院标准”的转变,同时也分析了该原则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的实践情况。在分析该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时,指出Canada.Malting一案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Gulf.oil一案使该原则在美国得以正式确立,Piper案又进一步发展了该说。并且着重论述了美国国际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况,分析其弊端,主张在此领域废除这一原则的适用。此外,还介绍了其他非英美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况。 第二部分:本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不方便原则,指出了其合理之处如解决了“挑选法院”问题,减轻了法院负担,抑制管辖权的扩张等等。但同时也指出了其存在的缺陷如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适用标准不统一等等。 第三部分:在本部分,文章落脚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首先,笔者回顾了我国的立法现状.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但已有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和案例的运用,介绍了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我国的社会现状、维护主权、公正与效率等方面阐述了在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最终对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重点讨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构建了有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几个具体的诉讼程序。 本文用实证和比较的方法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较有争议的问题,较全面地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和当今的发展变化,深刻剖析了其内在机理,对其作了一个客观评述,并着眼于联系中国的现实,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作.了一个全面的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