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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期间,社会纠纷矛盾多发,诉讼案件数量陡增,申诉数量不断增多,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诉讼的局限性逐渐展露在公众面前。在社会不断改革发展的同时,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背后,社会矛盾纠纷激化率和发生率也在急剧增长,并逐渐呈现出新特点。公民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数量愈发增多,然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纠纷解决路径的缺失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失调等问题,并不能满足解决日益增长的行政纠纷的需要,这就迫切需要创新新的解决方式,以解决新型化、复杂化的行政纠纷。 审前中立评估制度实质是早期中立评估制度(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的中国化,其发迹于美国,最初适用于民事纠纷领域,而后推广至行政纠纷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根据数据统计,尽管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在时间消耗、成本等方面的效果并不显著,但是其在满意度、公正度以及实施效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而目前在我国,国内学者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研究较少,并且大都集中在民事纠纷领域,行政纠纷领域还未有涉及。通过帮助当事人了解案情、纠正对案件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的认知偏差、认清局势,从而对未来的纠纷解决走向做出正确的决策是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归旨。因此,研究审前中立评估制度有益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研究并逐步由此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行政纠纷得到较为完满解决。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以及引言和结语,主要从以下方面论述: 第一部分是剖析审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包含国内学界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以及语词法下对审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语词法下对审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是此部分的重点,其主要是通过总结国内学界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发现共同要素而来。 第二部分是阐述审前中立评估制度与其它制度的边界及不足。这部分主要把审前中立评估制度与审判制度、调解制度、判前释明制度相比较,分析其共同点与不同点,得出审前中立评估制度是具有不同特色的制度,然论述其优点和缺点,以消解对该制度的偏见。 第三部分是释析审前中立评估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必要性是从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不能妥善解决行政纠纷以及滥诉情况严重来分析。审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可行性是从行政纠纷的数量与司法资源的关系、诉讼成本、公民的内在需求、传统文化、以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分析。通过对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证成审前中立评估制度在我国有萌芽发展的土壤。 第四部分是审前中立评估制度的设计。其中包括审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启动、适用的案件类型、中立评估人的来源及选择、制度的参与人、适用的时间及收费、制度的效力这六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