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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个人信用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但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而是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个人信用即是这种在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或债权债务关系。个人信用征信无论是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对于商主体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刚刚起步,各项配套制度都未能建立起来,特别是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方面更是近乎空白。西方的现代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已经发展了一个多世纪,各方面的制度和建设相对完善,在对征信国家征信模式和法律制度的比较中,找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配套法律制度的差距,提出立法上的建议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力求尽可能多的搜集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资料,尝试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系进行立法上的建议,力图建立一个信用权为上位权利,以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为核心内容,由个人破产制度为保障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系。 本文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是一个讲究“德”、“信”的国家,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危机却表现的非常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我国在个人征信方面的试点逐步展开,中国人民银行在积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存在很多的障碍,包括: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封锁,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技术规范不统一等。 第二章 征信国家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征信国家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大致分为三种典型的个人征信体系:第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第二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三种不同的模式在各自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中发展起来,各具优势。一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吸收其他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优点,不断完善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三种模式有互相融合的趋势。 第三章 我国个人征信业的模式选择。上海、深圳两地的试点证明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最初走一条政府主导型的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