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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驾驶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同时中国作为人口大国,拥有驾驶资格的人数远多于汽车的总数。这就为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但由于汽车租赁仍然属于新兴行业,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行业内部尚且缺乏有效自我监管机制等问题,使得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租车转移汽车占有的特点实施诈骗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租车诈骗”,其特点是行为人先向汽车租赁公司或者个人骗租汽车,随后将骗来的汽车通过质押借款等方式套现。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连环诈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呈上涨趋势。但是通过在案例检索网站的检索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同级法院、上下级法院甚至控辩审三方对于两个行为的定性和罪数关系都存在较大争议,这直接导致审判结果不一,影响司法公正。而在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20年,社会主义市场必定更加自由、开放与蓬勃。随着新能源的发展,租车行业将迎来春天。租车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将对租车行业稳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更将遭受严重损害。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收集司法数据并对数据分析与整理,介绍四则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梳理出“租车诈骗”的三个基本争议焦点:第一个是租车行为与变现行为的民刑交叉性质导致的定性问题、套现行为属于犯罪还是事后行为。第二个问题是,租车行为与变现行为之间的罪数关系问题。第三个问题是,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第二部分,通过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之间的界分,以及从期待可能性理论解释事后不可罚行为,将租车诈骗行为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为骗租车辆后变卖车辆的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事后不可罚行为模式,第二种为骗租车辆后以车辆作为担保借款的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诈骗罪模式。第三个部分,在两种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对牵连犯、连续犯和数罪并罚理论的论证,确定第一种模式下,租车诈骗案件罪数为一罪,第二种模式下,租车诈骗案件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分别以异质数罪或者同质数罪并罚。第四个部分,在模式分类的基础上,确定犯罪数额,并明确押金、租金等犯罪成本不应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五部分,为写作本文过程中的启示。最后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希望通过全文的论述,为厘清租车诈骗中种种争议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