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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责任制提倡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法律知识,不考虑其他外在因素,作出客观的判断。法官保证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之一,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办案责任制让法官在责任追究的规制下,重视按照程序办理案件。法官办案责任制从实体和程序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带来的问题,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了法官的权力范围和职责范围,对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定位,废除了院长、庭长审批制,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让院长、庭长参与一线办案,提高了审判效率。从法官办案责任制的三种责任模式入手,在法官员额制的推行下,由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选拔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法官责任制作为权责统一的制度,明确了法官责任追究制的主体资质要求,确定了法官的权责范围,改善了法官权责一致问题及追责问题,有助于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保障法官及时有效的裁判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现状,各地法院为了配合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以还权给法官,加强法官的责任,促进法官权责统一。但是法官办案责任制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在法官的选任管理上,法官选任标准模糊,各地选任制度不统一,法官管理指标化严重,对行政化的依附严重。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如何分流来保障法院人才不流失都是法官选任管理制度上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法官的办案质量和日常工作考核完全依靠指标,过于机械化。在审理机制上,合议庭形合实独,合议庭共同负责制名存实亡。审判委员会作为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机构,成为法官、合议庭规避自身风险的避风港。这主要是因为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行政化严重,讨论案件范围不明,讨论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无法实现设置审判委员会的初衷。对法官办案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追究范围和标准,追究程序上纪检部门的监督成为重要的一部分。与西方国家的法官办案责任制与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相辅相成的情况相比,我国缺少完善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为了完善现有的法官办案责任制,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精英法官选拔出来,法官助理分担法官非审判性事务,灵活的考核法官业务。为了实现合议庭共同负责制,建立固定的合议庭,让合议庭成员发回各自的作用。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制度到全国各地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并运行,审判委员会已经成为法院组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加入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借鉴江苏省江阴市设置了法官会议来为审判委员会筛选案件的经验,在案件进入到审判委员会之前建立案件筛选制度。比照指导案例的标准来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确保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可能会成为同类案件中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改变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法官在做案情汇报时同时移送案卷材料,案情汇报内容要详细介绍案情,提高决定的质量。细化了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责任。法官决定在进入合议庭讨论之前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事项,并对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法官对案情介绍的客观性及全面性负责。法官的追责标准,应依据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判断,结合法官的主观方面确定。为了完善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可以将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系统化,分为投诉建议机构、监察机构、起诉机构,并配有相应有法律背景的人员。对于法官的任期,采取终身制的做法与我国现有的法官素质无法匹配,应当采取法官任期制,用法院级别设置法官级别的做法代替十二级法官的做法,破除了法官行政化的等级制度,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各级法院法官队伍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