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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蒸蒸日上,金融产品的创新态势更是空前高涨。2004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始进入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投资视野,经历了稳健发展的过程后,当下已进入了繁荣阶段,并成为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领域,尤其是在中国股市的低迷阶段,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获得了良好契机。对比股市时不时的动荡不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却一直保持着稳定、低风险和收益高的优点,于是理财产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充,理财产品的类别日益丰富,理财客户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了中国大众的一种主要投资方式,稳居理财市场中的第一位。而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候,其质押业务却在法律上呈现空白,这无疑阻碍了其进一步多元发展,同时使其融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于是,为了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在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始运营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这些银行如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但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只明确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权利标的,而且我国现在并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进行规定。那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像在这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就不能作为质押物。为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简要介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背景和现实案例,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再一一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路径。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一般问题。首先介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什么,并举出它的三大种类——保本型确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保本型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且分析其性质特点。接着进一步过渡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如何运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开展此业务,及讨论开展此项业务的必要性所在。第二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障碍。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在认定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上存在着不少争议,于是发生诉讼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裁判后果。本部分列举了两个裁判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例,分析其差异产生原因,并以此总结归纳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律障碍。第三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完善路径探讨。因为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存在种种法律障碍,于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应对的方法是选择类推适用其他的权利质押类别,其中类推适用应收账款和存单质押的规定占大多数。此部分将理财产品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分别进行比较,讨论这两种类推适用的可行性高低。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应收账款和存单质押的规定毕竟只是目前的一种权宜之计,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不同于应收账款和存单的特性,故而其质押最终应当明确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中,为此,结合第二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障碍,在最后对其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