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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意味着一个“门槛”或者“安全港”,以保护公司的董事免于在作出商业决策之后承担个人责任,除非原告可以说服法官,使其认为公司董事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合理怀疑”。换言之,法院事先假定董事是善意的,即,公司董事是为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行事(善意),如果原告没有证明一些事实,如董事在交易中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在没有充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法院将会尊重公司董事的相应的商业判断。商业判断规则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商业判断规则更加关注商业决策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其不但试图平衡董事、股东和公司的利害关系,而且更加倾向于保护董事经营决策的自由。同时,在敌意并购中,如果并购成功,目标公司董事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他们很有可能因此被解雇而失去现有的权位,或者在经理人市场上受到否定性评价。因此,目标公司董事往往会运用手中的商业决策权力,采取各种反制措施抵御敌意并购者的进攻。据此,为审查董事实施反并购措施是否违反其信义义务,以特拉华州法院为代表的美国法院运用特殊的标准和程序审查董事的行为,这些程序就包括本文的检讨对象——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进言之,对于反收购行为,美国判例法援用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由传统的商业判断规则发展出的一系列测试标准,审查目标公司董事的反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董事的信义义务。这些测试包括:首要目的测试标准、相当性测试标准、最大价值测试标准、公正拍卖者测试标准等。本文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对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及其运作流程进行展示,发现将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引入我国的公司法制度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建议我国的公司立法与司法应当适当吸收美国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的有益成份,强化对公司董事滥用反并购决策权的防范。除了导言和结论以外,本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中,本文对传统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商业判断规则的要件、商业判断规则的属性、商业判断规则的运作流程以及商业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部分先行对反并购措施进行了概述,明确反并购措施的概念与分类,同时发现,大部分反并购措施作为商业决策,可以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检视。进而通过对一些关于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的代表性判例的评述,如Unocal Corp.v.Mesa Petroleum Co案、Revlon v.MacAndrews&Forbes Holdings案和Paramount v.Time案等,明确了以下问题,即(1)反并购决策为什么可以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2)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的运作流程为何;(3)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与传统的商业判断规则的区别为何。第三部分中,本文通过对我国并购与反并购的法律环境的分析,释明了我国移植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于董事问责制度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进一步发现了一条我国移植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