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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监管,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是合同主体如何在合同订立前后和履行过程中实现权力、履行义务的保障,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存在分歧,导致合同监管适用上存在法律冲突,产生一种法律机制掩盖另一种法律机制的现象,造成合同监管存在不足。针对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存在的不足,本文提出监管制度应当保证在政府采购中的全程性,以及在救济体系内创设第三人公益诉讼制度等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监管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对研究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说明。同时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相关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理论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概念的说明来界定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概念。其中着重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进行了讨论。政府采购的合同性质是学界争论的焦点话题。政府采购的合同性质主要有民法属性、行政法属性以及经济法属性。本文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目的等方面对合同性质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政府采购合同主体分工混乱、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监管缺位、政府采购合同救济机制不健全。并结合案例,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主要措施有细化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主体、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程序以及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