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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书检索服务”是一种新兴的线上图书服务模式。该类服务的运营者收集、整理大量图书作品,并向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其中部分运营者还提供少量图书片段的浏览服务。这类服务的代表是美国科技公司谷歌建立的“谷歌图书馆”。而由于谷歌图书馆在进行上述行为时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因此其在多国遭遇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在这些诉讼中,谷歌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美国法院认为谷歌图书馆的复制和传播行为都构成合理使用;而我国的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谷歌图书馆的传播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复制行为构成侵权。此外,两国法院在判决中的论证也各有值得讨论之处。本文的目的,即是对以谷歌图书馆为代表的网络图书检索服务的合理使用性质进行判断。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谷歌图书馆的背景介绍,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图书检索服务的定义及与其他图书服务的异同;谷歌图书馆的运行模式;谷歌图书馆所涉及的著作权诉讼;以及谷歌图书馆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部分确定了本文的重点应为谷歌图书馆使用行为的合理使用判断。第二个部分是对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确定。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分析了三步判断法、四因素判断法两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较高地位的理论,指出了前述规定和理论的优势与劣势。随后,本文提出一种以三步判断法为基础,利用四因素判断法理论进行填充的“混合判断法”,以解决目前合理使用判断规定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三部分中,本文分别就谷歌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复制行为的合理使用性质进行了判断。在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讨论中,本文适用混合判断法得出了谷歌图书馆的传播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结论。而在对复制行为合理使用性质的探讨中,本文从合理使用的定义入手,先确定合理使用的“必要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再讨论复制行为与后续行为的关系。得出了谷歌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结论。最后,本文的结论是谷歌图书馆的使用行为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该结论对于我国线上图书服务,特别是网络图书检索服务的著作权问题之解决有参考意义。本文在讨论中提出的“混合判断法”亦对其他案件合理使用的判断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