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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具有职权性、单方性、自由裁量性的行政允诺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对于行政允诺法院认为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职权性,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作出的;二是单方性,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作出时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三是行政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允诺是为了完成行政管理和服务,通过此手段达到更好的行政管理效果。但在对象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上有不同认识。在对象要件上,出现允诺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以及对象可特定可不特定三种分歧;在内容要件上,有的法院认定允诺的内容必须为将来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要件上,有的法院强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允诺需要以公开的方式作出。法院对行政允诺的合法性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一是符合职权范围,符合职权范围是指行政允诺的作出主体应当有管理此项事务的资格,即具有组织法上的依据;二是符合法定职责,符合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的内容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具有行为法上的依据;三是符合法律优位原则,符合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允诺的内容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即合法。相对人诉请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允诺,法院审查行政允诺合法有效,并且相对人实施了允诺中的规定的条件行为时,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但是有些案件中判决履行的依据也不相一致,出现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履行行政协议判决三种形式;当行政机关允诺的内容不在其职权范围内,法院的判决结果因当事人的请求不同而不同,出现了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两种情形。为了保持同类案件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协调司法判决中不统一的情形。在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向相对人做了履行某行为的允诺,当行政机关的允诺内容和相对人的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双向的合意,行政机关不兑现允诺时应用履行行政协议判决;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单方行政允诺,允诺的内容为行政给付,则适用给付判决,除此之外的则适用履行判决。在确认判决中,当行政相对人请求确认无效,行政允诺的作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是没有依据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则法院应当确认无效。但是当行政允诺的内容一般违法,原则上应当撤销,但是在不宜撤销或判决履行的五种情形时,应当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