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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定义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了保护公共的环境利益,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获得民事性质救济的行为。其特点是;第一起诉主体可是任何组织和个人而不要求与环境破坏的结果和判决内容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起诉针对的是侵害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第三可以在环境侵权结果尚未发生或仅有环境侵权结果发生的潜在危险时提起诉讼。此制度不但在我国处于缺失状态,在世界范围内也并未广泛发展,因此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研究,有利于填补我国法律空白,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本文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作用意义等多个方面,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已经给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负担,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多运用环境行政手段进行控制,不能起到预防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滞后起效,难以达到预防环境污染的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广泛性、积累性、不可逆性等特征,需要更有力度的民事监督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将对此有所帮助。本文从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及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所面对的问题入手,得出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保护环境需要的,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身的保护目的公益性,对环境侵权结果的预防性及诉讼主体的广泛性进行分析,并详细论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促进政府执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群众监督等的巨大作用。本文所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构想是在广泛吸纳各大法系与此相关的制度设置,在英美法系中选取美国作为重点,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法律的国家,笔者以较多笔墨详细介绍了美国的相关制度,对适合我国采纳选用的进行了甄选,其补偿性罚金制度、六十日通知和解制度及诉讼费用承担的特殊规定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均有参考意义。大陆法系中主要分析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综合总结所得出,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上主要从原告资格认定、受案范围放宽、举证原则倒置等方面进行改变;程序上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法律程序进行选择,对有可能出现的滥诉问题进行防范;并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对环境民间组织进行培养,使本制度获得更强大的生命力。本文所设计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针对我国现存实际,广泛参考我国其他各项法律制度及国外相关制度设置,合理构想,具有可操作性,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有一定参考价值,希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早日成为最广泛的遏制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