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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荒漠-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西北半干旱-干旱地区(黄土高原-风沙区)生物多样性、景观多样性的缩影,也是鸟类迁徙途经地和重要的繁殖地。为加强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2014年国家启动“中央财政湿地补贴项目: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本文研究以“试点项目”为例,从湿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出发,通过文献整理及资料收集,探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同时,通过现地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交流以及研讨会等方法,全面系统的总结“试点项目”的经验,旨在为今后类似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提供理论依据。结果表明: (1)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应在三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划分的基础上,确定由于所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造成保护区及周边农作物损失的范围。 (2)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湿地生态补偿主体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和个人、湿地管理部门(保护区管理局)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补偿客体为保护区周边社区的居民、湿地管理部门(保护区管理局)、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个人和湿地所在政府。 (3)运用机会成本法、市场价值法和条件价值法分别计算出机会成本损失价值为69.89元/(亩·年)、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31.8元/(亩·年)以及农户意愿值为140.67元/(亩·年)。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将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作为其下限,农户意愿值为其上限,采用机会成本损失价值作为补偿标准。 (4)选择湿地生态补偿方式时,应考虑到保护区湿地生态补偿主客体的多样性、社会及个人参与的积极性等方面,目前湿地生态补偿方式最合理的方式是社区共管。 (5)总结此次“试点项目”经验包括:生态补偿过程中应全面考虑群众(农户)的需求,同时,生态补偿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相关科研工作应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