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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拥有核心技术信息的企业往往蒸蒸日上,而其他企业时有被淘汰之忧。于是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企图不劳而获的行为时有发生。商业秘密作为人类智力和科学活动的成果,凝聚着权利人的创造和智慧,更是关乎企业的兴衰存亡。近年来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殊性,加之我国没有完善的商业秘密立法,现行司法解释对赔偿问题的规定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一直是立法和司法的难题;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特别是企业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保守商业秘密、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往往存在“十赔九不足”的现象。这一方面说明了赔偿问题确实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难点,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难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本论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案例,给出法院判决结果,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提出本案例的焦点、难点问题,为下文做铺垫;第三部分是介绍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原则,厘清概念和恰当把握原则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该部分重点介绍补偿性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四部分是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问题的立法,这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正所谓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借鉴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再论述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包括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许可合同使用费、双方协商、法定限额赔偿等方式;第五部分是就实践中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尤其是就惩罚性原则的适用和限额赔偿的突破适用等方面详加论述,弥补缺陷,改进不足,以期能为审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提供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使商业秘密审判工作更加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