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为导向

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liver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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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一直是国内信托业比较突出且争议较大的问题。从各信托公司披露的2004年年报来看,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现象十分突出,其中更多的是信托公司用信托财产进行的关联交易。用信托财产进行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其积极作用,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大量的业务资源,也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一定的保证。但另一方面,用信托财产进行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则会大大的损害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并进而不利于整个信托业的发展。 由于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受影响最大的是信托受益人。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托公司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对信托受益人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以此来确保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公正性以及对信托受益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势在必行。相较于信托公司用固有财产进行的关联交易,用信托财产进行的关联交易在表现形式、决策机制、信息披露、损害的利益主体以及救济手段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本文以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为导向,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展开具体制度的研究。本文共四万五千字,正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探讨了信托公司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内涵,这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分析从信托公司自身的独特性着手,界定了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中的关系人的范围,并列举出了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五种具体形式。最后通过与用固有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比较,确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为用信托财产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分析了对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信托公司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现状的介绍,并结合对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利弊分析,揭示出有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同时,指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是对其规制的理论根源。 第三章是本文重点,对相关立法及制度的完善展开了研究。首先对以后立法的理念和立法的方式做了简单分析。其次,探讨了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的完善,主要是从现有立法的不足中提出要完善委托人事先同意制度和受益人同意制度。再次,分析了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最后,研究了不正当关联交易中受益人的救济机制,指出了建立受益人自我救济措施的重要性,并从受益人对信托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以及对关联交易相对方这三个方面分析了其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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