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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优先股股东具有适用股份评估权的法律空间。然而分析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发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即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明确,以及优先股股东如何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清晰。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不仅具有制度价值而且也有理论基础。一方面,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具有制度价值,这不仅体现在股份评估权的功能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相契合,充分发挥股份评估权的公平退出和监督功能有利于加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更体现在我国优先股市场的发展需要股份评估权。另一方面,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具有理论基础,这不仅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对于股份评估权与表决权关系呈现弱化趋势的合理期待。为了更好促进我国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域外的立法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立法变革趋势,认为必须明确优先股适用的主体资格、拓宽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触发事项、构建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行权程序并且确立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股价评估,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具体而言,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部分,总体分为四章。导言部分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然后阐述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接着对国内外研究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主要文献进行综述,并且介绍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结构,最后说明本文研究的主要创新与不足。第一章对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本章结合我国当前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优先股融资试点当中优先股发行公司章程对于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规定,分析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明确,换言之,优先股股东是否具有行使股份评估权的主体资格存有疑问。第二,优先股股东如何适用股份评估权目前尚不清晰,具体而言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主要存在触发事项单一、行权程序模糊以及股价评估缺失等方面的问题。第二章论证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制度价值。首先,股份评估权公平退出和利益冲突交易中监督的双重功能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相契合,这有利于保护优先股股东免遭来自普通股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侵害,加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此外,我国的现金选择权不具有保护中小股东的实质作用,现金选择权难以替代股份评估权。而且由于我国当前的优先股市场发展水平有限,股份评估权也不适用市场例外规则。因此我国优先股市场的发展需要股份评估权。第三章论证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理论基础。其一,优先股在内的类别股制度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深化和完善,而且作为股东法定且固有的保护性权利,股份评估权实行绝对平等原则。因此对于优先股股东而言,其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样具有行使股份评估权的主体资格,受到股份评估权的保护。其二,比较分析表决权与股份评估权关系,发现表决权与股份评权估的关系逐渐弱化,立法更过关注的是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和根本结构性变化是否会对股东产生重大损害。此外,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否定优先股股东的股份评估权无法保障其收回投资并且获取救济的合理期待,更无法有效对抗有表决权的股东滥用表决权所带来的侵害。因此,通常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享有股份评估权。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具体建议。鉴于目前我国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具有是否适用不明确以及如何适用不清晰的问题,但是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不仅具有制度价值而且具有理论基础,因此本文站在比较法视角进行制度吸收与借鉴,同时紧密结合我国的公司立法变革趋势,提出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具体措施:第一,无论是规范分析层面还是体系解释层面,立法都应该明确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主体资格;第二,拓宽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触发事项,当然该触发事项相比普通股股东适用不仅具有共性而且更具个性;第三,构建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行权程序,增加公司向股东通知享有股份评估权的程序,并且采用异议通知和非赞成表决的模式;第四,确立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股价评估,优先股合同对股价评估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参照普通股股东适用的股价评估。综上所述,本文总体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结合国内外既往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运行经验,对我国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异议评估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具体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