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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可或缺的程序。这一制度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受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因此意义重大。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如果不能当场判定,也不得直接拒绝,法院要接收相关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其中对于非诚信诉讼行为如滥用执行异议之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也规定了处理办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它为我国立案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根据。自此,我国立案制度打开了新的一页。当前实践中,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已经开始全面运行。毫无疑问,这一制度相较于之前的立案审查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和进步,该制度对于当事人更加充分的行使诉权和保证我国司法公正等意义重大。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这一制度相对来讲,在我国仍属一项新的、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实践运行中已经显现出了不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亟需我们提出解决之策和应对之法的,因此本文通过全面收集国内外资料,更加深层次的研究该项制度,了解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性质,从而在把握制度大环境的基础上,提出配合机制以使我国的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更健全。本文希冀在理论层面上探讨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对国内外的制度规定进行权全面分析。再者从实践层面上,总结介绍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立案登记制度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运行新模式,针对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文章首先是全面介绍立案登记制度内涵,阐述分析该制度的定义、意义,同时从诉权理论、正当当事人理论和诉的利益理论三个方面研究其深层次的理论学说基础,分析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和价值,为此后相关的制度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其次是关于国外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研究,通过介绍分析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所采取的诉讼系属方式和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诉答程序的较为城市的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以及研究其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各自特点的基础上,得出可供我国适当借鉴的相关制度措施,以期促进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再次是对我国目前实践中主要的可供推广和相互借鉴的立案登记新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湖北宜昌、上海浦东、福建泉州以及广东东莞四种立案登记制模式,以实践促发展,以不断丰富我国的相关制度。最后部分是面对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规范起诉状、明确滥用诉权侵权责任、监督机制和多元解决制度健全等方面,提出健全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