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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票据是与交易性票据相对应的一种票据类型,属于商业票据。融资性票据作为高流动性的短期债务工具,是基于票据流通性的本质而衍生的。在发达国家的票据市场中,融资性票据已经成为企业获取短期资金的重要融资工具。我国《票据法》坚持票据有因性理论和即期票据为主的立法模式,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受到限制,导致融资性票据并不存在合法地位。我国票据市场中交易工具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存在失衡问题。票据市场中交易工具的单一化问题以及企业融资难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障碍。
在网络技术日益成熟和金融创新工具频出的今天,电子支付工具对传统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才应该是票据继续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所在。适当放开融资性票据,对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和票据市场中交易工具单一化问题来说,不失为一条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