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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不但关系到我国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我国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我国检察机制曾面临繁复的讨论,它代表着从实体正义追求向程序正义追求之间转变的错综复杂关系的关键点,它又体现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律变迁的关键能力,因而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为起论,侧重点在当代我国检察权的内涵及外延研究,并考察了其中法律监督权能的产生及变化、前苏联相关立法对我国当代检察权范畴的影响。避免了陷入检察权属性之争,避免了事必经三权分立的思考角度,跳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框架制约,在承认各国法律的多样化的基础上,首次从实证法的角度出发,理性地立足在我国现有设置的检察权的内涵基础上,对检察权所包涵的权力范畴系统一一剖析。第二章主要是介绍外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历史沿革和实践中的改革方向。第三章着重对我国检察制度中现存的问题及结构缺陷进行初步探讨。在这部分,避免了简单承认或否认法律监督权的价值,而是将法律监督权能解构后分析。第四章在上述基础上,提出了针对现存缺陷的相应改革议题。在这部分,跳出了“该不该监督”的命题束缚,而是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转而进入“该怎样监督”的论证。其中,审判判监督的研究方面,笔者首次系统研究了审判监督的横向跨度以及纵向跨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