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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是地球上唯一的没有常驻居民、没有主权国家、没有工业污染的“三没有地区”,是人类共同拥有的最后一片净土。南极孕育有独特的生物学活性机制和生理生活特征的生物群,是现代生物科技和商业化的新兴区域。高投入、高风险的生物技术科研和商业化需要明确的生物技术产权作保障,但目前与南极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南极生物技术产权能否在专利制度中寻找到依据,即南极生物技术发明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各国有较大分歧。其实在认定南极生物技术发明是否具备可专利性时,应该看南极生物技术发明本质能否满足发明专利的要件,以及是否应该进行专利保护。从自然属性上看,南极生物资源具有生物资源的一般性。同时从法律属性上看,南极生物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是大势所趋。就南极生物资源的自然属性看,南极生物技术发明具有生物技术发明的一般性,特殊性仅限于生物材料来自南极。而专利制度并不关注生物材料的来源,因此南极生物技术发明的特殊性并不妨碍它与一般生物技术发明一样获得专利保护。就南极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属性上看,作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发展,与旨在促进社会发展的专利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并不阻碍其获得专利保护。相反,如果不赋予专利保护,南极生物技术科研和商业化会因风险过高而裹足不前,不利于促进人类发展。经过论证,南极生物技术发明能分别满足专利制度要求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新性三个必要条件,因此从本质上看,南极生物技术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也应该获得专利保护。然而相较专利制度,南极生物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属性承担更多人类共同利益的责任,因而有必要对南极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的保护进行一定限制。例如为了确保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共同利益原则的实现,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对南极生物技术发明成果进行惠益分享,实现分配公平;为满足南极条约体系要求的南极科学研究自由原则,南极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的公开应较一般发明专利而言更便捷更严格、也更全球化。南极生物资源关系人类资源的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作为有担当的国家,应该对此持有鲜明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