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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但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界,关于权力范畴特别是权力起源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而且研究范式也比较单一。由此,本文采用法律文化学的立场,首先对权力概念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从比较法文化的角度,展开对权力起源问题的探讨。 讨论权力的起源,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理论模式的选择问题。关于文明起源及其古代社会的文明形态问题,在历史学、人类学与考古学的理论框架中,已经形成了两种主要的解释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摩尔根以人类学的立场,于1877年提出的氏族-部落联盟理论模式。摩尔根在总结北美易洛魁人进化历程的基础上,认为古代社会经历的历史阶段主要有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至于国家,则是部落联盟再向前演进的必然结果。如何对待摩尔根及其恩格斯的氏族-部落联盟理论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摩尔根学说本身的成就与其在整体上的价值无可否认,问题是中国的历史资料是否适用于这一学说中关于部落联盟的理论?因此,解释中国早期社会和权力的起源时,有必要考虑吸收酋邦理论的内容。这并不是由于酋邦理论是一种较新的理论,而根本上是因为酋邦理论对于中国的事实较为适用。 通过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及其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对氏族-部落联盟模式下的权力起源及其形态演变过程概括如下:首先出现的是前氏族社会中的权力,在这段被人类学家称为婚级制的时期,权力更多地以性为基础,主要体现了人的作为生物本隆的一面。进入氏族社会之后,权力主要体现为氏族首领对氏族事务所享有的权力。研究表明,氏族社会中的权力已经出现了三权分立的雏形:有经选举产生的处理日常事务的首领;有专门主持军务的人;还有主管宗教事务的大祭司。在氏族的演变过程中,胞族组织出现了。在氏族社会基础之上产生的部落,其权力主要表现为:部落会议享有对经过氏族选举产生的酋长授职的权力以及相应的罢免权;发展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的权力;宣战、缔和、派出使节、接受使节和结盟的权力。部落联盟则由各部落组成,是氏族经部落发展起来的更高的政治实体。其权力形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整个部落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的首领全权大会即联盟会议;部落联盟的军务工作由专门设置的两名最高军事统帅负责。 中国的“五帝”时期,展示了一种奠邦模式下的权力起源图景。通过考古资料揭示的中国前国家社会形态及其权力的特点是:社会的侧勒遨了氏族、.部落社会;社会分化的程度也甚于一般氏族、部落社会,其中出现了掌握社会最高权力的个人;在权力拥有者之间存在着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出现了宗教与世俗权力相结合的现象;战争十分普遍,表明最早的权力来自战争的成功。中国早期文献和传说资料对中国古代权力起源及古代权力状况的揭示表明:第一,整个集团存在一个最高首领;第二,权力行使的方式是最高权力者掌握最后的决定权;第三,从权力结构形式上看,只有最高权力及其下属的权力,不存在集体权力性质的权力点,在决策的时候也没有任何表决程序;第四,个人最高权力之下的官僚或幕僚体系已初步形成;第五,权力来源于战争中的成功;最后,权力对巫教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两种模式中的权力起源的最大差别在于,酋邦背景下的权力带有较强的个人专制与集枕性质,其特征是“一个人对其它人实施无限的专制的统治”;而氏族一部落背景下的权力则主要由一个原始的代议机构掌握,它体现为一种集体分权性质的权力。通过权力起源的比较分析,不但可以透视出两种法律文化之差异,而且还可能为我国处于主流地位的法律起源理论提供了发展和更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