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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海富案”终审判决,使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禁区,大部分投资人最终选择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对赌以规避风险;2019年江苏省高院对“华工案”的终审判决,认可了投资人与目标公司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并将对赌纠纷的焦点问题从协议的有效性转移到了如何实际履行上,预示着“海富时代”走到了尽头;紧接着,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就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实际履行问题,提出了统一的裁判标准,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此,学界及实务界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争议尘埃落定,但却在实际履行领域开辟了新“战场”。《九民纪要》出台后,反观各级人民法院对“海富案”及“华工案”的裁判思路,仍存在几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就对赌协议之履行提出的“可实际履行性”观点,使得对赌协议相关问题的裁判在技术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新的裁判思路是否能给予对赌协议以实际履行之空间,是否会引发新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本文将重点研究《九民纪要》发布前后,与对赌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强制性规范的识别、投资款性质的认定、公司法管制与契约自由的平衡、对赌协议补偿条款、回购条款触发后实际履行的空间、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对对赌条款实际履行的影响等问题。综合运用实证分析、个案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从合同法、公司法、债权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出发对前述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通过观察美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估值调整的实践经验,以期对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及最大程度发挥对赌协议积极作用获得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