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目的性事业的法律——郎·富勒的法律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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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常青的问题。历史上,法学家们给出了若干种不同的答案,其中,朗·富勒的“目的性事业”法律观则具有开创性,他从制度设计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角度把过程论哲学引入法学,视法律为一项人类持续努力的有目的的活动或过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本文在研究富勒法律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核心思想的基础上,对“目的性事业”法律观作一个全面的剖析与解读,分别从富勒所讲的法律、目的性与道德性、事业等三个层次和角度展开论述,强调了富勒以“内在道德”试图克服“分离命题”的学术努力,指出法律是人类生活的一维,法律必然离不开社会。基于此,法律的合法性论证也必然离不开法律的道德性与目的性,因为法律作为目的性事业,其目的终是建构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法律作为规则治理之业终将体现为一种有目的的人类持续努力的过程。文章最后在上述梳理与解读基础上,重新思考拉兹、德沃金与菲尼斯等新近法学家们对目的性事业法律观的批判或延承,并努力在富勒法律理论内部对上述批判作出回应与反思。本文认为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自然主义视角的解读才是符合互动论与过程论法律观的学术努力,而这种解读与分析法学新近兴起的自然主义方法论转向不谋而合。通过上述学术努力,本文试图达到两个目的:理论上,力图寻找一个新的路径来克服分析法学主流所坚持的概念分析方法所隐含的事实与价值、是与应、法律与社会等二元论;实践上,希望借此研究努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视角。   论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共分为7章,文章论证的主体结构安排大致如下:   第1章和第2章是富勒法律观的基础性陈述,主要论述目的性事业法律观的哲学基础与思想核心。其中,第一章是对富勒法律理论的认识论、方法论与本体论作了梳理,总结出富勒法律观之“是一应”一体的非二元论认识论、“手段一目的”一体的目的性阐释方法论与把法律看作是规则之治事业或人类有目的的持续努力过程的本体论。小结中认为,这是一种试图恢复法律之理想性维度的学术努力,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次成功解剖。第二章构勒了富勒法律观中的三个核心概念所对应的三个更大的理论框架,即目的性事业法律观背后是理性精神、社会之维与历史哲学,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讨论了目的性事业法律观的时代关怀与理论立场。   第3至6章是目的性事业法律观的具体论证部分,主要围绕论题中的三个核心词“法律”、“目的性”与“事业”而分层逐级展开。   第3、4章分别从分析的与社会的两种不同视角对富勒眼中的“法律”这一概念作解读,其中,第3章主要从分析的视角来剖析富勒所讲的“法律”这个概念,并指出法律有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制定之法与隐含之法等多个存在样态,说明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互动与统一的关系。文章指出,富勒作此概念上的分析努力,其目的在于论证法律与道德二者间的结合关系。随后,文章依照富勒的相关论述,从“内在道德”的角度证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文章根据模态逻辑理论对“结合命题”中的逻辑关系进行了梳理与说明,并依据伦理自然主义对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读,以此证明法律与道德间的必然联系。本章最后把富勒法律理论归纳为一种功能主义的司法法理学,从而防止人们误以为富勒的法律理论也只是一种“概念的分析”。第4章主要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剖析富勒所讲的“法律”。富勒认为法律与社会是一体的。文章从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维、极性原理下的“法律一社会”观以及这种法律观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入手,对富勒目的性事业法律观作了一种社会学视角的解读,以此剖析富勒这种法律观背后的价值立场,亦即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本章最后从自然主义的自然法方法论角度来进一步阐明富勒的“法律一社会”观,结合奎因的自然主义哲学以及科学哲学中关于必然之真与偶然之真的讨论,来证明富勒的法律观中有一个经验判准的维度,以此回避可能的相对主义指责。   第5章主要讨论目的性事业法律观中的“目的性”与“道德性”。这一章主要讨论法律的目的性与道德性,亦即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何在。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指向的,法律的目的就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这是一项合作互动的事业,实质上是人类共享目的之协同表达。富勒通过自然法方法论来融通法律的目的性与道德性,其论证的策略在于采用了一种“制度的道德”或内在道德论。本章分别从人类行为的目的性、融通目的性与道德性关系的自然法方法、透过目的性与道德性对法律合法性的证成等三个方面展开。文章最终回到富勒的观点即道德性使法律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或法律是合道德的。换言之,内在道德是法律合法性的重要标准,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   第6章则是讨论目的性事业法律观中的“事业”论。本章先从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对比入手,分别讨论形式主义良法论与形式主义真法论各自的理论目标以及以富勒与哈特为代表的两大法律观间的异同,以此探寻目的性事业法律观背后的学术伦理立场与哲学思想基础。形式良法论之形式判准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八项原则,由于合法性八原则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其之实现有一个度的问题,故而需要人类不断持续的努力,所以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需要人们运用理性持续不断地努力。文章分别从博兰尼的科学事业论、法律的生长、规则治理之业是理性人持续努力的活动等角度阐释了“事业论”。随后,文章讨论了与之相反对的另一种法律观,即把法律看作是社会权力的表现事实的形式主义真法论,并分析了实证主义对富勒的批判。针对这些批判,文章以“法律人”为视角分析规则治理之事业确实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它是一个有目的的事业。本章最终以一种过程论的法律哲学作为对目的性事业法律观的哲学定位与总结。   第7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基于前面各章节的具体讨论,本章就新近的分析法学家与自然法学家们对富勒法律观的批判与重建,分四条线展开论述,即:拉兹与毕克斯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德沃金的法律解释进路、菲尼斯的托马斯主义解读以及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自然主义解读。文章认为,新分析法学的批判不能成立,且菲尼斯的托马斯主义解读亦与目的性事业法律观的理论旨趣相去甚远,文章肯定了自然主义的解读并在“自然主义”哲学的角度探寻新自然法学与新分析法学的共同方向与视域交融。全篇最后以对法律功能主义的视角质疑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法律本体论问题的本质主义发问方式并作一简要反思,以此作为全篇的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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