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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中对责任保险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尤其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和解方面的规定几乎空白,对责任保险人抗辩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完全。然而在保险实践中,这方面的规定存在于责任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人提供的,是从责任保险人利益角度出发而设计的,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显失公平。本文通过对和解中“错误”分析,引出关于责任保险人参与权、责任保险人抗辩等问题,并对我国在《保险法》中应当增加的内容提出了建议。本文写作中主要采用了资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内容以和解协议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为研究对象,除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责任保险和解中“错误”的概述。这部分主要是界定责任保险、和解中“错误”的概念从而总结“错误”和解对于责任保险人效力的概念。另外是对和解中“错误”特征进行论述,以及简要分析责任保险“错误”和解中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责任保险中“错误”和解的表现形式。这部分在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基础上,分析责任保险人是否参与和解,所引起的不同“错误”和解的情形。在责任保险人未参与和解时,又分为收到通知与未收到通知两种情形。在责任保险人参与和解时,责任保险人是否同意和解协议也是不同的情形。第三部分为“错误”和解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分析。这部分首先是分析和解对责任保险人效力的权利基础,分别分析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与同意权两个方面。其次是分析“错误”和解对责任保险人的拘束力,从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撤销和解协议为切入点。再次,针对责任保险人的抗辩,进而提出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抗辩造成的利益冲突。第四部分为“错误”和解对对责任保险人效力之法律完善。首先是要建立和解参与权制度,这是各国法律中都有的一项制度。其次,和解协议中有“错误”内容时,不同情形下对责任保险人的效力规定。最后,对责任保险抗辩义务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