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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峻,低龄化趋势明显,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返社会,其任务应是“管好又保护好”,一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要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又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但当前未成年人触法态势呈现低龄化,未成年人涉罪问题依然严峻:未成年人触法行为时有发生,其中不乏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触法恶性行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理论构想与实践过程中的偏差得以凸显:一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便涉罪也会游走在法律边缘,缺乏有效监管;二是配套制度仍不完善,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过窄,且考察义务模糊不清,难以发挥预想的教育矫治功能;三是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未成年人面临成人化的刑罚。对犯罪未成年人非罚即放,没有以教代刑的中间地带来进行教育挽救与监管。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罚尚需实现个别化来遵循教育、挽救方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概述,对未成年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介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设置背后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第二部分主要从涉罪主体低龄化背景出发,分析当前未成年人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之处,结合基本原则分析其根源所在,以便进行相关制度完善,此部分为本文重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比较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充分考虑不同模式下的国家所具有的特色制度与我国国情的契合度,结合第二部分阐述的问题进行对比,介绍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并总结启示。第四部分为在对第二、三部分进行分析后,结合涉罪主体低龄化趋势,阐述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