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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是市场交易供应链条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环节,其本身是因应市场需求而产生,其行为既没有改变商标标识,也没有改变商品实体,改变的只是包装形态。只改变包装形态的行为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销售的商品实体是来源于商标权人的真品。分析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侵权认定问题逻辑为:首先,确定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的各种形态;其次,分析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中使用商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判断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是否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再次,对于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作进一步的商标侵权规则研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次进行判断;最后,对于商标侵权规则无法判断的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运用商标侵权原理进行判断。在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形态部分,研究了影响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形态因素,包括:包装形态、包装规格、包装质量、包装装潢、包装信息。包装可分为小包装和中包装。重新包装行为形态有分量包装、增量包装、拆除包装、替换包装。四种包装行为与包装规格、包装质量、包装装潢、包装信息四种因素组合,形成了纷繁复杂的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的形态(共计36种)。在使用商标行为性质部分,分析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本质特征和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在适用商标权用尽判断部分,分析了商标权用尽的构成要件——正品、商标标识没有改变、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以及商标权用尽的例外——商品品质受到损害,拆除包装.可数物的分量包装、增量包装、替换包装未改变包装质量,保留了原商标的,适用商标权用尽。在商标侵权规则判断部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次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进行商标侵权判断,经过分析,重新包装后转售的行为中,改变包装质量、改变包装装潢、添加说明都不会导致混淆;添加新商标会导致混淆,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使用范围仅限于“商标标识”,不及于“包装”。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中“去掉原商标加上新商标”和“去掉原商标”构成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在商标侵权原理判断部分,分析商标功能受损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基础,商标功能有三种: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商标功能受损的具体判定标准有:识别功能受损——混淆标准;品质保证功能受损—减损标准;广告宣传功能受损——破坏宣传标准。部分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侵害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构成商标侵权。重新包装后转售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其不同重新包装形态具体判断。侵权认定过程既要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进行判断,也要从合理使用、权利用尽等侵权例外进行判断;既要从商标侵权认定规则进行判断,也要从商标侵权认定原理进行判断。侵害商标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这应当成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中“其他损害”的判定标准,也应当成为我国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