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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对比日益悬殊,尤其是在上门交易、网络交易等新兴交易领域中,消费者的意思形成自由受到了妨碍,消费者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消费者撤回权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孕育并发展起来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大多数国家将消费者撤回权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即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依单方意思表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随着我国消费结构、消费方式的变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与国外消费者保护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消费者撤回权有所涉及,但效力位阶较低,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实践中,经营者推出的无理由退货政策是为吸引消费者而作出的单方允诺,而非消费者的法定性权利。鉴于上述原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于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修正案经三次审议,征求多方意见,最终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新增了消费者撤回权,实现了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在既有法律体系中引入一项新的权利,首当其冲要考虑是否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这是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能否成立的核心,也为具体的制度构建提供依据。在一些新兴的特殊交易形式中,契约自由的前提——当事人地位的绝对平等和完全自由市场无法得到保障。在缔约过程中,消费者意思形成不自由。消费者撤回权设立的正当性就在于矫正此种不平等的事实状态,重新确立消费者的法律人格,赋予消费者摆脱因意思表示不自由而订立的合同的权利,以实现合同的实质自由,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消费者撤回权的确立顺应了国际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趋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与要求。制度运行成本小且简便易行,有助于驱除不良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转。消费者撤回权在我国立法领域尚属首次,对于其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主体、适用范围、行使期限、行使方式、适用后果、权利的限制等方面,应加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立法目的与功能的实现。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经验不足,消费者撤回权的具体制度设计难免不够成熟。在适用范围上,我国《消法》仅限于远程销售领域,适应范围过窄;在行使方式上,仅以“退货”一词笼统规定,过于单一;撤回期间以收到商品为唯一的起算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基于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特点,学界对消费者撤回权的性质存在着分歧,主要为合同撤销权说、合同解除权说。对此有必要加以区分,以避免混淆。本文将对比分析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退货权的差异,以此论证消费者撤回权是一项不同于现有权利的一种独特设计以及其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