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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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会形成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长期以来,股东会决议瑕疵理论都建立在一种假设上,股东会决议欠缺有效要件将侵害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假设,用司法介入来干预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效力来规范和修正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稳健运营之目的。《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框架,《司法解释四》对此进行了一些细致化的规定,截至2015年3月20日,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案例已达533件,其中2014年审结就有134件,占到时总数的24.6%。2014年审结的134件案例中,一审51件,二审68件,其他15件(主要是再审),上诉率达到50.7%,司法实践催促着股东决议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对2007-2015年司法案例分析后,提出完善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一是设置可撤销事由的构成标准,用“相关性理论”限制撤销与权利受侵之间的因果联系,防止滥诉者的规避行为;二是建立非诉救济制,引入瑕疵治愈、撤回、追认和豁免制度,并承认一定条件下原被告之间和解机制的建立;三是明确判决的效力,在判决效力的统一性与保护善意第三人之间寻求平衡;四是完善担保制度,明确了担保的证明责任、提出时限、豁免及担保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五是健全了裁量驳回制度,并指出裁量驳回的适用条件,对召集表决程序的违反和程度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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