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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英格兰普通法发展史上极为关键和著名的学者,其代表作为四卷本的《英格兰法释义》。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在英格兰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普通法陷入了发展上的瓶颈。在经济理性化程度相当高的英格兰,普通法理性化却处于一个相对比较低的水平。普通法由古老的、繁琐复杂的司法技艺构成,与经济理性化格格不入而被以牛津、剑桥为代表的英格兰大学教育所排斥。在普通法生死存亡之际,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以讲座的形式,讲授普通法,用其本人精湛的语言功底和丰富的普通法司法实践经验,将繁琐复杂的普通法引入了大学课堂。在此基础之上,出版发行四卷本的普通法作品,成为英格兰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经典法学著作。如果要彻底搞清楚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思想,采用历史叙事的方式,重新回到布莱克斯通时期的特定历史环境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式。通过解读布莱克斯通《英格兰法释义》这个代表性文本,来试图切中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思想,以此为基础,通过对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的来源、形成、发展以及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借此真正明了普通法的基本特征和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全文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关于《英格兰法释义》理论渊源和结构的解读。这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工作。通过对古罗马时代法学名著《法学阶梯》外在形式与结构上的借鉴,布莱克斯通建构了比较完美的普通法体系,解决了普通法由于缺乏完整体系和结构而饱受诟病与诘难的尴尬。外在结构的借鉴,由于符合了现代社会自然科学表象特征,而深受牛津大学青年学子喜爱,对于布莱克斯通随后的成功和在普通法世界所取得的巨大影响力,是一个极大助推力。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布莱克斯通借鉴的只是形,而非神。布莱克斯通在坚守传统这一点上,反映了英格兰人独特的固执和保守气质。实际上,《英格兰法释义》仍然坚持认为,普通法具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全部特质。从思想渊源上来说,《英格兰法释义》表面上与《法学阶梯》极具关联性,布莱克斯通自己也承认,在诸如分权等理论上,对孟德斯鸠有所借鉴,其本人也极为推崇孟德斯鸠,但是,实际上,人们应该沿着马修·黑尔、柯克的思想路径,顺着普通法历史发展轨迹,逆向追溯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的源头。第二章,为了让所有人都相信,普通法为英格兰即将到来的急速发展做好了充足准备,布莱克斯通在《英格兰法释义》中,提炼出了三个与之相匹配的元素:理性(科学)、权利和自由。除了赋予普通法以体系化外壳之外,布莱克斯通还在普通法这种所谓技艺理性中,加入了自然理性、自然法等元素,试图构建普通法法理体系。此外,引入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分权理论,来完善普通法的理论体系。布莱克斯通试图找到传统学徒制与现代大学学院制教育融合之法,也试图在技艺理性与自然理性之间寻找到普通法生存空间。第三章,把权利元素加入普通法,是布莱克斯通对普通法传统进行理性化改造另一个极为关键的尝试。布莱克斯通试着通过构建完整的权利体系图谱,来平衡技艺理性与自然理性之间的张力。通过对权利体系的建构,让人们看到,普通法在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价值上的不可替代。尤为重要的是,布莱克斯通预言性指出,财产权在整个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和突出地位。因此,搞清楚财产权来源和实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商业文明即将主宰成为英格兰之时,布莱克斯通指出了财产权与商业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布莱克斯通直接指出财产权、商业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坚持认为,这三者与普通法是密不可分的。第四、五章,自由是普通法的传统,普通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已经证明了这个结论。普通法史,就是一部英格兰人的自由奋斗史。英格兰人的自由,得到了普通法的呵护。英格兰人的自由是普通法与王权之间长期斗争的结果。布莱克斯通要强调和坚持的就是这种自由的传统。布莱克斯通在对普通法传统进行捍卫和坚持同时,通过对理性、权利和自由等元素的挖掘,试图构建能够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普通法,以此化解普通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危机,重塑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辉煌。其在坚守传统法制文明前提之下,改造和完善传统法制的方式方法,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通过布莱克斯通的改造,普通法变得更加体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更能适应即将从一个弹丸小国转变成世界帝国的英格兰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