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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在我国民法中指的是于一人死亡时,由其亲属或其指定的人承继其遗产。由继承引起的继承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其本质是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转移。但是,继承关系并非单纯的财产关系,它往往还涉及到人身关系。继承的起源和发展都以继承关系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文化、经济制度为基础,并与本国或本地区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息息相关。1因此,世界各国各地区关于继承的立法与实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例如,中国公民出国旅行或学习、与外国人结婚、拥有处于境外的财产,或者外国人进入我国学习、生活或者定居等,由此导致某些民商事关系的涉外因素不断增多。继承关系也不例外。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依其自由意志对其遗产所做的处分,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而相较于法定继承关系,遗嘱继承关系往往显得更为复杂。涉外遗嘱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问题往往是纠纷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理涉外遗嘱继承纠纷案便需依照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纠纷。本文主要通过从国际私法的理论角度对廖某诉陈某遗嘱继承纠纷案的分析,由于案例资料来源较少,本论文选取的案例为中国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例涉及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的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两个地区。严格意义上说,这属于区际私法问题。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制定调整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且案例仅涉及普通民事关系而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也不影响国家公共秩序。因此,本文的案例分析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主要通过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两个地区——中国大陆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遗嘱法律冲突及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中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并指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遗嘱法律适用立法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为案例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案例争议焦点的提出。论文第二部分讨论了该案例中所涉及的地区——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在遗嘱实体法方面的冲突。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在遗嘱继承方面的立法概况,再根据案例所涉及到的方面,论述两个地区遗嘱实体法的冲突。依照两个地区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涉及遗嘱的分类、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实质有效性以及遗嘱的无效情形四个方面的法律冲突。论文第三部分讨论了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原则。首先论述了世界各国涉外遗嘱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再结合案例,讨论该两个地区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原则,并以此评析法院对该案例的审理以及提出笔者的看法。论文第四部分综合案例的分析,提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在涉外遗嘱法律适用规定上的进步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