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共同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作为信托制度与现代金融制度结合的产物,以转移财产为专业人员管理的信托设计,使得投资者既避免了风险,又获得丰厚的回报,倍受投资者青睐。 世界共同基金自1868年在英国诞生以来已有上百年历史,我国的投资基金则是在1991年才真正起步,而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是近几年来的事。纵观国外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而日臻稳定、健康发展的过程。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对其进行有效的立法规范,使之理性化、法制化发展的前提。 我国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方面,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仅限于描述性的,缺乏系统独到的见解。本文从信托法理层面出发,结合国外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实例和学说,力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贡献: 1、剖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状的重大缺陷,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进行阐释。通过比较国外各典型信托法律关系模式(基金契约结构模式)的利弊,以符合信托法理和明晰法律关系为价值取向,构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模式,提出了“按份受托人”的概念。 2、从法与经济学的角度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理解。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得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企业性质的制度安排,是符合经济原则的。并具体提出了控制证券投资基金代理人风险的制度安排。将法学和经济学的视角结合起来有助于深入理解这种制度。 3、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核心,主张构建一种“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权变管理体制”。从完善墓金内部治理结构出发提出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经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并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方向进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