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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数额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由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或者所涉及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量,该价值量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能够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根据刑法第五章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数额是认定财产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犯罪数额决定了不法行为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分,也决定了该行为的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最终宣告刑,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犯罪数额在刑法立法上表现为起点数额。这一数额的设定受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容忍度这三个因素的影响。司法过程中影响犯罪数额认定的因素更加复杂,其中最基础的影响因素当属法益。认定的法益概念不同,则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相应变化。取得型与毁损型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有细微差异,故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相应地有所区分。取得型财产犯罪针对的是财物本身的经济价值,而毁损型财产犯罪针对的是财物本身的使用价值,在犯罪数额计算时应当加上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对财产犯罪数额的认识错误属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可以适用法定符合说的理论予以论证,具体到司法实践活动中则可以采用“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对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数额的认识进行客观评价。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必须根据共同犯罪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简单共犯以共同犯罪总数额为定罪标准,各人犯罪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复杂的共同犯罪数额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者作用予以认定。数额累计计算时应当注意是连续犯等同一性质的数额;连环犯罪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因素予以区分对待;多次未经处理指的是未经刑罚处罚,已经经过行政处罚的仍可计算在刑法数额以内。当前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存在着主体不适格、法律规范层次低等诸多问题,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开展具体化工作。可以借鉴俄罗斯、美国等国做法,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系数,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不同的犯罪等级,并配置相应的法定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