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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必然要求司法人员对个案作入罪之时遵循入罪的形式解释立场,即入罪的形式化。罪刑法定原则仅是入罪的限制原则,并不限制出罪,对不值得科处刑罚处罚的行为予以出罪也是其应有之义,即出罪的实质化。而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恰恰秉持的正是入罪实质化与出罪形式化的立场,鉴于此,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提倡入罪的形式化与出罪的实质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刑事司法中典型真实案例的方式,对司法实践的两种立场展开分析及批判,以期达到提倡入罪形式化与出罪实质化之效果。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含义进行厘定。通过明确德日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内涵,表明我国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其实源自德日当代意义上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从而得出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是基于构成要件层面的争论及价值论内部的争论。通过争议焦点的梳理,明确我国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各自的具体思维进路,并指出实际上实质解释论并没有真正做到入罪的形式化,其存在入罪的实质化风险,因此形式解释论更值得提倡。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两种立场展开批判。通过我国的刑事典型真实案例,指出司法实践中具有严重入罪倾向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两种立场:入罪的实质化与出罪的形式化。实质解释论对本就具有“入罪冲动”的司法部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极有可能成为其入罪的理论支撑,因此对入罪实质化的批判主要从实质解释论的方面展开。出罪的形式化立场忽略对犯罪的实质判断,是一种形式主义、法条主义的思维,正确的定罪思路应该是,先进行形式判断,后进行实质判断,实质判断是定罪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入罪的形式解释进行提倡。首先通过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与一般预防的目的阐释了入罪形式解释的合理性。其次指出实现入罪形式解释的三个方法与路径,第一是文义解释应具有优位性;第二是以出罪的视角对社会危害性重新定位;第三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最后通过提倡客观解释的方法协调入罪的形式解释与法益保护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如何贯彻出罪的实质解释问题。首先通过立法的局限性、刑法的谦抑性、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的属性,论证了出罪实质解释的合理性。其次主张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违法性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三个路径实现出罪的实质解释。最后主张通过增加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环节、构建刑事判例指导制度、合理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对出罪实质解释的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