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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物业管理这个舶来品应时而起,成为当今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颇具发展前景的新兴行业。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的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住房消费权益己经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重要的物业管理组织,其法律地位如何,直接涉及其行为后果的归属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而影响到现代物业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良性发展进程。而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对业主自治组织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解决业主自治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确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甚至在《条例》和新颁布的《物权法》中,也仅仅只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对其法律地位和性质问题只字未提。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各地相应的制度规定不尽相同,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不甚一致的做法。这种状况极不利于业主自治组织自治功能的正常发挥。再看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或地区,赋予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以法律地位,早已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接受,且已成为公民自治、现代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现代物业管理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现代物业管理。本部分主要介绍现代物业管理相关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业主自治组织产生的法律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理论和内容;第二章,业主自治及其组织。主要介绍了业主自治组织的基本构成,通过对现代物业管理、业主自治关系的分析,说明业主自治是现代物业管理的应有之意。为后面阐述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好理论铺垫;第三章,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思考。既对中外业主自治组织进行了分析比较,也对我国现存的业主自治组织的立法情况和实践情况进行了总结说明。着重阐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通过综合考量国内外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了我国大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的理论进行了分析探讨,然后分别就其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构建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立法提出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立起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对业主大会的组建条件、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措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明确和具体化;赋予行政机关对于业主委员会纠纷的调解权和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的救济才是解决业主自治纠纷的第一选择,因为这种救济途径较司法救济而言更迅速、更快捷、更专业而且成本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