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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计划”初始于美国,1982年由反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创造,是现代公司应对敌意收购最为有效的预防性措施之一,被广泛应用于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欧盟等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直到盛大收购新浪我国公众才开始知悉“毒丸计划”。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这种反收购措施尚无系统研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中国控制权市场迈进了一个全新时代,也为敌意收购打开了一个无限的发展空间。“毒丸计划”作为目标公司应对敌意收购的自发产物,能够与非市场力量的外在立法与监管一起抑制收购活动的负面作用,尤其是对像我国这样的控制权市场新兴国家意义更为重大。我国的反收购法律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对反收购行为的有效规制,部分目标公司在反收购中无度使用“毒丸计划”、“白衣骑士”等反收购措施,强行控制董事会,还有一些目标公司或管理层采用联名上访、寻求政府帮助等非常规措施进行反收购。反收购措施的不健全、反收购制度的不完善已经抑制了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反收购秩序混乱,损害目标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亟待完善反收购制度,特别是要加快“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的合法化进程,以满足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发展需要。本文以“毒丸计划”存在历史根源为起点,详细分析了“毒丸计划”产生的时代背景、发展进程及存在价值。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英、欧盟、日本及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毒丸计划”规制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第三,以我国控制权市场为基础对“毒丸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经过研究发现我国已经具备引进“毒丸计划”的市场和制度条件。最后,立足于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客观需要,综合考虑我国反收购制度环境并适当借鉴国外反收购经验,笔者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控制权市场发展的“毒丸计划”法律制度。在我国“毒丸计划”的制度设计上应以维护目标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为宗旨,以平等原则为中心,采取股东决策主义为主董事会决策为补充的决策模式,建立健全强制性“毒丸计划”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反收购救济制度等。望“毒丸计划”的系统研究能对我国反收购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