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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现象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公民服从是政治生活中的服从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只有政治性,同时也具有道德性。本文从现代民主制度的视角出发分析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认为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主人,应当以维护公民个体基本权利和保障社会共同体利益为基础,制订出合乎正义的社会制度,并以此作为自己服从的对象。公民虽然服从的是一种外在的制度权威,但这一制度权威来源于公民之间达成的契约,因而公民只是在服从自己的意愿、服从一种公意。这样的服从具有自愿性、主动参与性、目的正当性等伦理特征,也具有维护个人权利、促进公共利益、监督公共权力的规范行使等伦理价值。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实的社会制度是不尽完善的,存在着整个社会制度近乎正义的情况下其中个别的制度有缺陷或有失正义的情形。面对个别不正义的制度,公民是否应该服从呢?本文认为,为了稳定一个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在近乎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公民有服从某些不正义制度的道德义务,但是这种对不正义制度服从也不是无限度的,公民只有在某些不正义制度所带来的负担平等地分配给全体公民、不正义制度没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正义制度没有被既得利益集团和某些公民利用等条件被满足的前提下,服从不正义的制度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有盲从的危险。在公民服从某些不正义制度的上述条件没有被满足的情况下,公民可能会采取不服从行为来纠正制度的不正义。这是一种承认国家制度体系的正当与合法性的前提下的违法行为,具有非暴力性、公开性、政治性等特点,其目的在于追求制度的正义性。它不同于革命、犯罪等违法形式,在公民不服从不正义制度的情形下,不服从者自愿承担因不服从而致的责任、以唤起公众的正义感为手段,它是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相结合的一种纠正方式。公民不服从行为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并非随时都可以采用的,只有在制度存在实质上的不正义,合法的纠正手段已经证明无效,充分、审慎考虑公民不服从行为带来的负面结果时才能够采用。最后,本文对公民权威化服从、常规化服从、去人性化服从等三种有害的公民服从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唤起公民的良知、发挥公民的主体性价值可以帮助公民走出服从的困境。进而认为,公民应当对自己的服从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因为公民服从时具有选择的自由,同时公民对自己的服从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需要;但是,公民的个体道德之间的道德能力有所差异性,公民选择服从时的自由度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区分道德责任的范围和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