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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渊源是罗马法,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当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得以恢复物的圆满状态,用以保护物权。本文的第一部分写了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概述。根据理论界通说,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主体要件为请求权人的物权,行为要件为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事实,行为相对人是请求权针对的是妨害人,并且物权人无容忍义务。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而设,它依附于物,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请求权,所以学法界普遍认为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排除妨害请求权法律效力体现在相对人承担排除之义务,焦点问题则是因排除妨害行为产生的费用承担。第二部分分析对比排除妨害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这些请求权既有同作为请求权的共同特征,同时也表现出各自不同的属性。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占有作为划分其界限的标准,所以焦点问题就体现在怎样判断权利人是否占有所有物上。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统称为物权防御请求权,二者具有相似的属性,都置于我国《物权法》第35条,有不法妨害所有权之虞是消除危险请求权成立的实质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不以妨害人有过错为要件,制度功能为实现物权,保护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权法或债法上的请求权,侵权人就其过错行为须对受侵害人负赔偿责任。第三部分写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相邻权的关系。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相邻权为所有权全能的扩大,二者权利不但存在法条竞合,相邻权为了更好的发挥物权的全能对物权权利人行使其物权有一定的限制,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追求。第四部分在比较法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以其独有的制度规定了妨害物权的救济,美国“私人妨害”制度规定了他人以非占有方式侵害他人私有土地利益,权利人可以提起私人妨害诉讼。而德国法在《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五部分重点写法律制度的完善。距离《物权法》颁布施行也十年有余,最高法颁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8条规定了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也可以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没有规定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费用负担问题,导致实践中援引该条款判案时引起法律争议。本文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简单的介绍类似的制度用以吸收经验,希望能为我国的排除妨害请侵权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