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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构建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体制、税收体制和生产力发展状况上,已不能较好地适应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需要,这种不适应表现为税法的各个要素上的种种缺陷。对此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完善:纳税主体上,主要是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对此应采取的措施是在居民、非居民之外另加“永久居民”一类,并主要依经济利益中心原则认定,三类纳税人分别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税基上主要是征税范围过于狭窄,造成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例偏小,对此应减少税收优惠,并对以前未征的股票转让、退休工资等个人收入适度征税。税制税率上主要是分类所得制下的税率级距过多,边际税率较大,同样性质所得税率不同,对此应当采取变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同时降低边际税率,减少档次,将各种勤劳所得适用同一税率。征收管理上问题较多,包括无法准确认定收入,纳税申报制度不健全,监控和征管力度不足,征管手段单一等。对此要结合现代科技手段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纳税号码和电子身份证制度,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自觉纳税的宣传教育等。在进行上述一系列的改进时,始终要把握个人所得税法在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的价值和功能定位,并将此作为这些活动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