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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英美法系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宪政理论的基石,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已有丰富的内涵,其在通过权力制约而达到人权保障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英国普通法中“自然正义”法律思想被视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源头。自然正义是自然法的产物,是人的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它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无论司法活动还是准司法活动中,未经倾听,不得定罪领刑。正当法律程序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普遍原则,在于其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内在价值。正当法律程序首要的价值是实现公平、公正,体现正义。尤为重要的是正当法律程序不仅仅在于实现结果公正,而是这种公平、公正的过程是大家都能看见的,它比实体正义更能直观地感受到过程的神圣和公正,规则更容易信服。正当法律程序另一价值是限制恣意因素,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程序控制,能有效防范权力行为的恣意和滥用,实现民主参与,保障民主权利。由于程序的过程公开性、公众参与性和角色分化独立所带来的抗辩性,以及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使得程序在控制权力、保障人权方面具有枢纽和基石作用。
正是由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法治实现过程中的特殊意义,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程序制度的建设都给予高度重视,在公法领域法治程序化成为一个突出的趋势。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才能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宪政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约束的应有之意,其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对人权的保障,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处。
随着现代社会对权利和自由保障的注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在超越英美法系的传统文化的藩篱,逐渐为世界其他文化所认同。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和观念的差异,我国现行的宪法中并未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尴尬。因此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分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理论价值和实践中可行性,建设性提出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整合充实宪政的内涵,对权力实行程序制约,对权利实现最低限度的保障,实现宪政的核心价值,使得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真正具有生命力,成为一部“活”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