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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对各个领域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生物医疗领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颠覆了传统治疗方式,成为新兴的医疗技术之一。人体器官移植一方面使器官功能衰竭者恢复健康,但另一方面也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引发了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填补了刑法在应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空白,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具体罪名适用时还存在一些争议和局限。本文试图从当前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应对出发,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首先对人体器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介绍了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样态。本文对人体器官的概念采用狭义说,认为不包括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同时,明确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样态,具体介绍了合法人体器官移植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方式。本文从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刑法应对的现状。一是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侵害法益的复合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进行分析。认同本罪是属于行为犯,是否实际摘取了器官不影响本罪的既遂。是对非法摘取行为的刑法规制,认为《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属于注意规定,分析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的适用情形。三是从被害人承诺、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三个方面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刑法规制的阻却事由进行了分析。从当下立法现状出发,本文分析了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刑法应对的局限,一方面指出处罚范围狭窄,存在已有罪名单一、单位犯罪主体缺位、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指出刑罚配置存在缺陷,按“情节严重”处罚的情形不明确、财产刑设置不健全。最后论述的是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刑法完善构想,提出了要扩大处罚范围,包括将犯罪主体扩大到单位、增加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分析了增设走私人体器官罪的必要性及立法设想。并且通过细化“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扩大财产刑的运用,使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罚设置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