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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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日益猖獗。我国刑法通过数次修正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写入法律,但是法条本是存在较多模糊性、概括性表述,导致在入罪、量刑、信息数量计算等方面存在法律适用难的现象。《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方面有了重大立法突破,并且成为刑事实务中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此,有必要结合办案实践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法律适用要义作重点分析,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在对《解释》内容进行解读时,需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中的广义可识别性这一基本要素,不能过于扩大解释,也不可生搬硬套,对身份识别和活动情况这两类信息的范围要准确把握,对于结合型信息和“行踪轨迹”信息要严格认定标准。此外,一些特殊个人信息,如健康心理信息、性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等,虽不在法条的明文规定中,但是也应当纳入到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中;在实践中遇到的公开信息、特殊主体信息等问题,要区分情况进行认定;信息数量计算规则是“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条数计算、直接认定和批量信息等方面要明确规则准确适用,为实践中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从而更好适用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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