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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享经济时代下,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不少法律问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网约车平台取得了合法经营身份,但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在立法上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乘客、第三人利益的保障,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分析争议焦点之前,首先阐述网约车的概念、特征以及国内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学说,国内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学说主要有劳动合同说、委托合同说、居间合同说、雇佣合同说;其次,介绍英美法院的司法判例,英美两国法院最终都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再次,根据平台对司机是否具有“劳动管理”权以及司机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将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分为“控制型”运营模式和“自主型”运营模式。在“控制型”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在“自主型”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构成商业合作关系;最后,通过对所选案例争议焦点的分析得出:王哲拴与亿心宜行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应适当调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现劳动法的动态调整。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不明确的原因,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网约车平台自身的技术特点、运营模式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其主要原因,并对如何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