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意定监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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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对人权保障这一理念都有了更高的追求,思想的解放使得现存的同性伴侣关系不断地冲击着社会传统观念,从而产生一种邓正来教授所称的范式,即“冲击——回应”。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同性伴侣社会生活需求逐渐被重视,面对该群体的需求,意定监护制度无疑是目前较好的解决方案。时至今日,同性伴侣社会权利保护这一话题在全世界范围内热度高居不下。我国目前却并无专门针对同性伴侣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随着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条款的出台,意定监护制度被广大同性伴侣群体作为赋予彼此社会地位的一种方式。但意定监护制度其特殊的契约属性使得现有民法典条款的粗放规定难以应对具体实践所产生的各类问题。由于同性伴侣被涵盖在该制度适用范围内,所以同性伴侣之间的意定监护办理不仅存在着意定监护制度本身具有局限性的问题,还存在具有同性伴侣这一属性的特殊法律适用问题。本论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辨析同性伴侣意定监护存在的问题,首先以意定监护制度理论概念为基础,通过比对同性伴侣权益保护的其他途径,深入分析该制度对同性伴侣的影响,论述该制度在同性伴侣这一特殊群体中的体现与适用;其次详细论述同性伴侣适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的法律问题,从社会阻力、条款粗放、缺乏监督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接下来结合域外法律规定进行辨析,在该部分提出并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意定监护和同性伴侣关系保护的规制,在法律制度中对比有关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制度构建,从而为解决我国同性伴侣意定监护问题提供更全面的解决方案;最后针对同性伴侣存在的社会阻力、意定监护制度内容的缺失以及后续监管的漏洞,提出相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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