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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整个律师制度着眼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设置相应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权益保障的功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正是其体现。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首次确立了律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谓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然而,与民法其他领域相比,律师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过于零碎,欠缺理论深度,其现状不容乐观。有鉴于此,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对律师民事责任的主要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全文包括前言和结论在内共六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对象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说明。正文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律师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首先,通过分析专家民事责任的定义,阐明了律师民事责任的概念,即律师民事责任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民事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通过阐述律师民事责任的特征,分析了其特殊性。最后,通过分析比较各种律师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从比较客观合理的角度阐述了律师民事责任的性质。第二部分探讨了律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该部分结合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对律师民事责任如何进行认定作了比较细致的探讨。笔者认为,律师民事责任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同时,由于律师民事责任是一种专家责任,这种特殊性决定在处理有关律师民事责任的案件时,不仅要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而且在认定律师是否有过错时,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先推定律师有过错,再由律师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过错、委托人所受损害与自己的不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关于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不法行为;(二)损害事实;(三)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具有过错。其中,律师作为通晓法律的专家,其注意程度采用律师行业团体中的一般成员通常的注意程度为宜。如果律师未能达到该种注意程度,则认定其有过错,即“中等标准”。以中等标准认定律师过错还应该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律师的个人特点及律师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变化。第三部分在第一、二部分对民事责任产生和认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要阐述民事责任产生后如何承担的问题。首先,从对外责任和追偿责任两个角度,归纳和梳理了我国制定法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经办律师等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律师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即雇主转承责任和连带责任,指出了我国现有律师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不足。其次,分析了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主张对律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指出不足,然后阐述了完善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进而结合律师法的修改,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构想。结论部分对全文各个章节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对正文中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