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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引入排污权交易,其目的是希望能以最低的社会经济成本实现既定环境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然而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排污权交易始终没有成为正式的环境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同时以总量控制为基础,排污收费制度也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在这种背景下,排污权交易必须考虑其与中国现有的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同是经济手段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兼容性。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手段,减少了环境管理中的不确定性,能够适应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能以较低的社会经济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从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经验以及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情况来看,排污权交易并不能成为一项单独环境政策,必须与其他环境政策整合形成一个有效率的环境组合政策。排污收费制度遵循“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我国最早实施的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显现出一些局限性。本文从污染减排边际控制成本和边际社会收益角度对两种制度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两种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替代,但二者面临的社会经济成本不同,而且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在转型,其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因此,整合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收费制度对于提高污染减排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一个两种制度的整合方案,该方案是一个以实现预定环境目标为前提,区域和流域为整合范围,环境容量为基础,区别污染源,对不同污染源分别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集中治理制度为连接纽带的综合控制方案。该方案充分考虑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污染源的要求以及污染源特点,有利于提高污染减排效率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