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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民法提出来的,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属于道德规制的范畴,不应受法律规范调整。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因其引发的纠纷却时而发生,我国对情谊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研究者甚少,仅有数篇文章对此做了一些尚不深入的研究,我国民法也没有对情谊行为进行规定。理论的滞后造成立法的滞后,司法的被动性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文章的研究目标在于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情谊行为法律问题进行全面探讨,为情谊行为制度设计探讨其理论可行性。本论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关于情谊行为相关研究概述。第二部分研究情谊行为的法律意义,并探讨根据判断标准可以进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情谊行为。第三部分基于前述理论研究,探讨情谊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最后一部分探讨我国未来情谊行为制度的构建。其中,既有关于情谊行为的纯理论探讨,也不乏情谊行为在实践中如何运用的现实探讨。最后得出结论:狭义的情谊行为本身是游离于社会层面的行为,不应纳入法律视野,一旦后续产生损害,其请求权基础是过失侵权行为,赔偿责任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的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界定为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与现行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融为一体,共同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立法上应当鼓励情谊行为,明确当事人权责,确立后续损害赔偿原则,建立、完善我国情谊行为相关法律制度。限于能力和知识有限,文章对情谊行为的研究尚有许多不妥之处,有待完善。希望这篇文章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学界对情谊行为研究的重视,使情谊行为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借鉴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