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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主要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管辖权确定,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管辖权确定。网络刑事案件的犯罪空间与传统的犯罪空间有很大不同。传统的犯罪空间属于三维的物理空间,是现实的,容易确定的,而网络刑事案件的犯罪空间是虚拟的,无限延展的,不易确定,这对我国传统的地域管辖理论来说,是一个挑战。目前各国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都没有正式统一的立法规定,因此在网络犯罪上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管辖的冲突。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管辖的冲突也越来越严峻,我国传统的管辖权原则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困难重重,于是学者们纷纷提出各种学说,如有限扩张说、侵害法益管辖理论、网络自治论、网址管辖基础论等试图解决这种冲突。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遇到网络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后也采取了一些暂时解决冲突的做法,但也并不是最完善的。尊重国家主权、诉讼可能和公正原则是确定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根基,是贯穿始终的一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各国处理国际犯罪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各国一方面极力排斥他国的干涉和“过分管辖”,一方面又想扩大本国的管辖范围,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忽视了国家主权原则,否则将会带来更大的矛盾。确定法院管辖地首先要考虑在这个法院是否可能进行诉讼,也就是说法院是否具备诉讼的条件。诉讼可能原则对维护国家主权、合理分配国际案件、确保审判得以顺利进行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公正原则是法律的精髓,在任何时候都是要遵守和秉承的。美国的网络较发达,出现的网络犯罪案件非常频繁,在借鉴美国处理类似案件的方法上,将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积极行为的目的所指向地以及交互式网站所在地有条件地作为管辖权的依据,是可行的。有学者将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用于解决区际冲突中,既然这种原则可以解决区间冲突,那么对于跨国的网络犯罪应当也可以适用。将不方便法院原则引入刑法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防止原告挑选法院,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缔结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国际公约应当是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诞生一部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