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我国关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故意伤害、欺凌等案件屡见不鲜,有些案件的作案手段甚至令人发指,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何种严重的不法行为也不能被判处刑罚。正因如此实际情况不容乐观,一方面,近年来发生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故意伤害案等恶性事件的主体事实上具备了超越其年龄的心智成熟度,具备了危害社会的能力;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囿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往往无法对这部分人发挥其惩治、教育、矫正的功能。为此,笔者拟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的规定,探讨在我国刑法中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便在不改变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将上述特殊未成年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以弥补法律的漏洞。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释义及其应用情况,明确什么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及其应用发展情况。第二章分析在我国刑法中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首先分析我国现状,即未成年人犯重案的现象日益突出;其次探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僵化,与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的实际生长发育状况不符;最后阐述关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现有的法律规定防范不力。第三章阐述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和对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冲突与协调。第四章论述在我国刑法中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相关的制度设计。首先,明确“恶意”的判断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能力、行为方式和人身危害性;其次,明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的主体范围;然后明确适用的案件类型;最后,探讨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罚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和刑罚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