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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作为公认的传统意义上的海洋帝国,其颁布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MIA1906)在全世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更是成为世界各国争相参照和借鉴的立法模板。海上保险领域中,欺诈性索赔不但“如影随形”,而且伴随着18、19世纪英国海上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MIA1906对保险欺诈性索赔予以了法律规制,该举措在世界范围内同样起着示范和引领作用。至21世纪,英国保险行业更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MIA1906对欺诈性索赔的法律规制日益显露出立法设计上的诸多缺陷,凸显的缺陷在于实务中对欺诈性索赔案件的救济方式往往交由MIA1906第17条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处理,过时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律委员会自2006年便开始着手改革事宜,历时近10年的精心准备,最终促成了英国2015年《保险法》(UK Insurance Act 2015)的出台,此项改革在MIA1906的基础上对欺诈性索赔的法律规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与此同时,我国对欺诈性索赔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7条。相比于英国2015年《保险法》,该条更为详细地规制了欺诈性索赔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并未涉及对欺诈性索赔含义和团体保险的规制,且将夸大索赔和使用欺骗方法索赔进行了合并性规制。鉴于目前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欺诈性索赔问题的研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加之英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实务中又积累了大量相关的司法判例,我国在该领域可以借鉴和参考其成熟高超的立法经验和完备丰富的实务判例,这对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稳固发展势必起到积极作用。论文先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MIA1906进行全面深刻的剖析,揭示其对欺诈性索赔法律规制的严重不足。再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MIA1906和英国2015年《保险法》关于欺诈性索赔的法律规制的条文对比,甄别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极具针对性的创新点和客观存在的不足点。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在全面把握英国2015年《保险法》关于欺诈性索赔法律规制的利弊分析的基础上,切实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立法现状,进而分析出两国在该领域存在的普遍不足之处以及我国《保险法》相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所显露出的问题,最终为我国的立法改革提供合理且具有建设性的探索路径。首先,我国需明确欺诈性索赔的法律含义,为实务中法官处理欺诈性索赔案件提供统一遵循的法律依据,避免实务中对欺诈性索赔案件不知如何认定的混乱局面。其次,需区分夸大索赔和使用欺骗方法索赔的法律后果,才更加符合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司法精神。再次,需制定团体保险欺诈性索赔的相关规定,与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需求相“接轨”,也避免实务中法官处理团体保险欺诈性索赔案件时无法律依据的尴尬。最后,需完善保险人欺诈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体系上与规制被保险人欺诈的民事责任予以配套,毕竟法律的天平若单方面倾向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则有失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