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文化的意义及其生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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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从文化学的角度而言,属于法律文化的一个部分,是法律文化中的高级层次。它是一种与法治紧密关联,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进步文化形态,其核心和实质是一种现代人的法律文化共识、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物质载体。法治文化有其本体的内涵意义和社会价值意义。它将引领、主导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是我们需要着力倡导和培育的主流性法律文化。它在加深对“法治”地确切理解和把握、对传统法律文化地扬弃、对西方法治精神地本土吸收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此种复杂的文化形态需要主体主观和社会客观都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生成。要求主体在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方面具备法治的精神内核。而客观存在的法制系统内外的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治文化的生成。 针对我国特殊的国情,要生成法治文化必须对主体主观和社会客观环境都进行重构,一方面,要处理好主体主观上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继承问题,对西方法律文化移植问题,以及中国当代城乡法律文化差异问题;另一方面,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经济、政治、思想、文教等各方面去除固有的顽疾,用各方面的支持去营造法治氛围,才有形成法治文化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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