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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中,出让方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而施加于受让方的,对受让方造成不合理限制的,被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合同条款。然而,由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认识上的分歧,国际社会对限制性商业条款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为了深入揭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实质,本文在总结前人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知识产权角度、国际商品贸易角度及国家利益角度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进行实质分析,提出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兼具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的双重特征,具有比一般国际商品贸易中限制性条款更多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各国对限制性商业条款法律管制体现出知识产权私益性和公益性的平衡,反映出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和让步。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立法可以分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类。两种立法分别侧重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本质特征的<WP=4>不同方面:发达国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立法侧重于国际商品贸易的角度,而发展中国家立法则更多是从知识产权这一特殊贸易对象的角度出发。本文着重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界定标准、法律渊源和立法体例、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及合理限制、例外与豁免等方面,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其中的优势和不足,并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提出相应建议。为了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性商业条款问题上的分歧,国际社会进行了许多尝试。本文简要介绍了国际社会对限制性商业条款进行统一立法的尝试,重点阐述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对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法律管制给出了非常原则性的指导,将国内立法权给予了成员国。本文在此详细阐述了TRIPS协议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并深入探讨了其中所包含的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要求。我国现有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立法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国际技术贸易的需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完善、灵活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无疑是我国限制性商业条款立法的一条理想选择。在概括介绍我国限制性商业条款立法的现状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我国立法现状中的不足之处,并从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性商业条款进行管制的角度,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法律渊源、体例、合理性原则及域外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议。本文的论述综合运用了比较研究、利益分析等分析方法。为了撰写本文,笔者搜集参考了大量相关的论文和著作,但是有关限制性商业条款学术界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尤其是实质分析部分,学术界讨论较少,笔者提出的观点,难免有疏漏之处。